问题 10: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问题 11:哪些情形不能补交养老保险费?
以下情形不能补交养老保险费:1、失业期间;2、服刑期间;3、没有获得劳动收入的;4、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问题 12: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别人两倍,并且缴费年限相同,养老金能否拿到别人的两倍?
不能。月缴费额度的多少与养老金的多少并不是倍增关系。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划转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是通过"指数化"与个人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挂钩,并与缴费年限有关。基础养老金的差别一般不大。例如,月薪 5000 元和 2500 元的两人,两人按此标准同样缴费 40 年,退休后,两人个人账户中的钱分别约为 20 万和 10 万。退休当年,两人的基础养老金均以 1000 元计算,那前者的养老金约为 1000+1600=2600(元),而后者1000+800=1800(元),前者并不是后者的两倍。
问题 13: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越高吗?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寿命的实际情况。这样,参保时间长、缴费工资高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多。
二、医疗保险
问题 14:参保后什么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医保。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 1 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 3 方面的待遇:一是个人账户;二是住院报销;三是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问题 15:医保费用出现欠费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 1 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 3 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3 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 1 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从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题 16:医保中的“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年限”有什么区别?
医保基金与养老基金不同,属现付现支。只要参加基本医保,就可享受待遇。但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年轻时不生病不参加医保,等老了或生病了再参加医保),才有了累计缴费和连续缴费之说。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指的是你一共交了多少年医保,中断过也没关系。一般来说,男性要交够 25 年、女性交够 20 年(以本地社保规定为准),退休后能免费享受同等医保待遇。医保的连续缴纳年限是指,连续缴纳了多少年。医疗保险自停交之日起有 2 个月到 3 个月缓冲期,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连续缴纳年限要重新计算,也就是连续缴费年限清零了,继续再缴纳,之前的年数也不会被累计上。比如你先交了 5 年,中断了半年,又再交 20 年,这样算,连续缴费年限就是 20 年,累计缴费年限为 25 年 。
问题 17:医保连续缴费年限清零有什么影响?
医保断缴会被清零的是医保的连续缴纳年限,那么医保的连续缴纳年限清零后有什么影响呢?
以广东省为例:
1、影响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连续参保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支付比例为 60%;
连续参保时间满 12 个月未满 36 个月的,支付比例为 75%;
连续参保时间满 36 个月的,支付比例为 90%。
2、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
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与其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 6个月的、满 6 个月不满 12 个月的、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的、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的、满 36 个月不满 72 个月的,满 72 个月以上的,“封顶线”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2 倍、3 倍、4 倍、5 倍、6 倍。
3、影响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 6 个月的、满 6 个月不满 12 个月的、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的、满 24个月不满 36 个月的、满 36 个月不满 72 个月的,满 72 个月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封顶线”分别为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
问题 18:参保人异地就医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一、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1)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2)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3)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问题 19: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 30 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保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问题 20:大病医疗保险是什么?包含哪些疾病?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 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参保。
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疾病?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 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 48 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 万元以下报销 85%,4 万元-8 万元以下报销 90%,8 万元以上报销 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