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管理咨询公司汉斯迈帮您解读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来源:原创作者: 汉斯迈时间:2020/2/28 19:08:59

三亚管理咨询公司汉斯迈作为海南岛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面对2020开年这场突出其来的疫情,迅速作出反应,对各种政策进行解读,现就社保问题,和您分享如下。


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有谁承担?

答: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即使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都不用担心。


问题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题3:职工因工作或支援过程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第一、职工因工前往疫区工作感染该疫病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地方,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尽管到现在为止武汉还没有被宣布为疫区,但显然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发区,因此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第二、支援武汉疫病工作感染的,应当为工伤,根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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